王某、江某、高某三人合伙投资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三人分别投资为3000元、4000元、3000元。至此三人共同合伙经营并言明汽车由王某负责管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三人对汽车修理、盈利、分成并未发生纠纷,直到2007年冬,王某带车到外县负责营运时,遇一买主联系

admin2009-10-26  30

问题 王某、江某、高某三人合伙投资买了一辆二手汽车,三人分别投资为3000元、4000元、3000元。至此三人共同合伙经营并言明汽车由王某负责管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三人对汽车修理、盈利、分成并未发生纠纷,直到2007年冬,王某带车到外县负责营运时,遇一买主联系买车,王某见给价较高,便与其商定后将车卖给了对方,得款15000元,回来后王某便向江某高某二人言明,因车况不好已卖出,除按原有各自投资款退还给江某、高某外,其余的运营收入也按照投资比例作了分配。江某、高某二人收到王某给付的款后,方知王某已将车出卖,但未将卖车的增值款按投资份额分配,则再三与其要款,王某拒不同意。江、高二人遂将王某诉至法院。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王某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是无效的
B、5000元是王某的劳务费,因为汽车一直由王某保管
C、江某和高某有权要求王某将另外的5000元按份额返还
D、江某和高某只能在出资额的范围内即1万元的范围内收回投资款

答案C

解析 王某江某高某三人各自有一定的投资比例数额,因此三人对汽车按照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而无权对其他合伙人的份额代行权利,所以王某未经江某、高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售属于他人的所有份额,这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是当王某将共同所有的汽车出售后,江某、高某二人事后已经知道,并没提出异议,收下了王某给的部分款项,后来仅是因为卖车增值款没有按投资份额参与分配而提出异议,可认定江某、高某采取了一种事后默认的态度,应当视江某、高某对王某卖出共有汽车的行为的承认。至于对增值款的分配,各共有人按份额分享权利、承担义务,王某不能一个人将5000元完全据为己有,而应将汽车增值款按投资比例分配给江某、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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