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后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

admin2016-04-14  56

问题 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后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将平房以5万元出卖给丙,虽然丙知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甲同意一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得款2万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
问:
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乙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由于甲未经乙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故甲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乙有权就该家具行使抵押权。

解析 本案例适用的法条主要有《物权法》第191条(抵押物的转让)。这里有两点需要澄清:
第一,关于抵押物的处分。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既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也不影响对抵押物的所有,抵押人仍然是该抵押物的所有人,作为抵押物的所有人,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但该处分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对抵押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则使抵押权人的利益丧失殆尽,因为,抵押物消灭,抵押权消灭。如果抵押人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由于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其利益并不受影响。因此,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仍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但该转让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第二,根据担保法及其相关解释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必须通知抵押权人,没有通知抵押权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实现抵押权。不过《物权法》第191条更改了担保法的规定,取消了通知义务,并不允许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就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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