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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admin
2014-02-08
36
问题
2006年国际商会巴黎会议上通过的经修改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于2007年7月1日实施。下列哪些选项属于UCP600修改或规定的内容?
选项
A、直接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
B、关于议付的新定义明确了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售出行为
C、规定当开证行确定单证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
D、规定银行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的5个工作日
答案
A,C,D
解析
本问题在冲刺班讲课过程中多次强调,错了不应该。本题的测试点是UCP600的内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内容上,也多处进行了修改,现总结如下:
(1)增加了专门的定义条款,体现了UCP600细化规定的精神,对一些术语作出定义不仅可以使概念明晰化,从而有利于条款的理解与适用,而且更可以解决一些地方法律适用的问题;
(2)引入了“Honour”(兑付)的概念。
(3)改进了议付的定义。
(4)约定了解释规则,摈弃了可撤销信用证。
(5)将审单时间从“不超过7个银行工作日的合理时间”改为“最多不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明确了交单期限的适用范围;将单据与信用证相符的要求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6)开证行、保兑行及指定银行的责任更清晰、确定,规范了第二通知行的做法。综上分析,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选项B中,议付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而不是售出行为,故B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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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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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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