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0-17  39

问题 下列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应当进行调解
B、法院经过审理对刑事部分作出无罪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一并终止审理
C、在法院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D、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无须制作调解书,但应制作笔录

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故A错误,D正确。《刑诉解释》第16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对已经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故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故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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