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财经
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对该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对该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
2022-05-13
44
问题
某股份公司的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规定,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该公司的甲、乙、丙三位股东分别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1.1%、0.7%、0.5%的股份。对该经理提起诉讼的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甲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
B、乙股东通过董事会提出诉讼
C、丙股东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
D、乙、丙两位股东联合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股东诉讼。①甲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应当首先通过监事会或董事会。所以选项A错误。②乙股东和丙股东持股均不足1%,选项B、C错误。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本题中0.7%+0.5%),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JmQFFFM
本试题收录于:
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0
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相关试题推荐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抵销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甲、乙双方订立协议,由甲作为名义股东,代为持有乙在丙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但投资收益由实际投资人乙享有。协议并无其他违法情形。后甲未经乙同意,将其代持的部分股权,以合理价格转让给丙公司的股东丁。丁对甲只是名义股东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
2014年5月5日,因A公司未能偿还对B公司的到期债务,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A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于5月9日提出异议,认为本公司未达破产界限,理由是:第一,B公司对A公司之债权由C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而C公司完全有能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债权人委员会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6月1日,甲将自有的一辆小汽车卖给乙;合同签订后,乙依约支付购车款5万元。6月2日,甲又以8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丙交付定金2万元。6月5日上午,甲将该车交付给乙;6月5日下午甲将该车过户给丙。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某市政府为了增加本市的税收,要求本市纳税大户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市政府的行为构成()。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有()。
2011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并以甲公司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某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甲乙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
A操作系统技术处于国际领先地位,应用范围达到相关市场份额的60%,如果该操作系统所属的甲公司授权个人电脑生产厂商在使用A操作系统时,强迫使用者购买其旗下的“超速”浏览器。根据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属于证券法律制度禁止其公开增发普通股的有()。
随机试题
患者,男性,34岁。4天来频繁呕吐,不能进食,神志淡漠,肌肉无力,腹胀,膝腱反射减弱。为确诊应主要检查
下列有关声场的描述,正确的是
产妇,27岁,正常阴道分娩,护士给护生讲解正常的脐带结构是
提升绿色环保水平是建设“品质工程”的迫切需要,提升绿色环保水平的具体内容包括()。
按照事故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该事故可判定为()。()主要是针对危机承载力缺陷质量事故的处理。
按照施工成本计划发挥的作用不同,其类型包括()。
下列措施中属于银监会对违反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措施的有()
社区工作者接触居民,在维持对话过程中,多种技巧可以被运用,其中积极主动地发问、理解和测试,社区工作者要能够跨越年龄、性别、信仰、种族乃至家庭背景差异。去理解居民的内心世界,能够感觉到居民的感觉,这属于()技巧。[2009年真题]
组织冲突是影响员工士气和组织气氛的重要因素。应对组织冲突的策略有()。
Thereasonwhybirdsdon’tgetlostonlongflights______.Theexperimentwiththedoveindicatedthat______.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