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安局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用车,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该公安局分别向A、B、C、D四家车辆供应商发出了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包括供应商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admin2012-09-01  40

问题 某市公安局急需采购一批安保巡逻用车,在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该公安局分别向A、B、C、D四家车辆供应商发出了竞争性谈判文件。采购人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规定,包括供应商谈判文件上的报价在内的两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在进行竞争性谈判当日,由公安局领导组成的谈判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了谈判。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各供应商都表示同意,最终供应商B因价格方面略占优势,成为成交供应商。
该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请逐一说明。

选项

答案该项目在竞争性谈判的过程中存在以下不妥之处: 1)未取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就采用了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采购不妥;理由: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否则,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案例中采用了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未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2)由公安局领导组成谈判小组不妥;理由: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但本案中的谈判小组完全由公安局领导组成。 3)第二轮封闭报价结束后,该项目的负责人口头通知各供应商因为价格均超过采购预算,所以要进行第三次报价,此处口头通知不妥;理由:本案中所有供应商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宣布废标,重新进行采购。但由于本案例属急采购项目,可以在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重新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小组应向供应商出具书面通知,宣布因超预算而废标,并邀请供应商重新报价并参加谈判。为避免再次超预算可以向供应商公布最高限价或最高控制价。

解析 《政府采购法》对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条件及采购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采购人在采用该方式进行采购前,应对其中的适用条件、采购程序及相关要求等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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