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admin
2021-08-02
30
问题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选项
A、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B、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C、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D、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FV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乙两国均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丙国未参加上述公约,下列有关知识产权的描述哪项是正确的?()
中国国家电网在巴西以工程总承包形式开展PPP项目,使用了载明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的保函。后涉及保函的争议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得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8月8日,洪都拉斯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实盘,来电称:“欲出售优质铁矿石1.5万吨,价格条件为50美元/吨FOB萨尔瓦多,总价款为75万美元,本月内复到有效。”中国B公司于8月18日回电:“若单价为45美元/吨,可以接受1.5万吨。”洪都拉斯公司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定宣告合同无效。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中国甲公司与法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设备合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
某市政府要求其辖区的一股份有限公司在6月到9月,不得销售邻市一啤酒厂生产的啤酒,否则将对其予以罚款。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而股东代表大会认为市政府的行为侵犯了其经营自主权,市政府要求本公司在6月到9月这个销售旺季内不准销售
环宇生物制药有限责任公司与某市医院达成协议,共同开发SP制剂。试产期间,市卫生局、市医药管理局、工商局、技术监督局同时接到群众举报,即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经查,该药在尚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就在市医院投入临床使用。四机关遂对该公司作出处罚,责令停止生产,
某机关拟辞退以下4位公务员,其中哪些不符合《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
某县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抽调人员成立治安巡逻大队,队员赵某在巡逻中发现甲、乙、丙、丁正在聚众赌博使与之争吵。争吵之中,赵某将甲戴上手铐带回县治安巡逻大队。事后,县公安局以赵某擅自使用械具、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为由对赵某行政拘留15天。此案赵某行为的性质
某市A区申某与谢某在B区共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B区公安分局辖区内某派出所对谢某处以500元罚款,把申某移送到B区公安分局处理。B区公安分局对申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请回答下列问题:如谢某提起诉讼,关于被告与管辖法院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随机试题
()岁儿童开始向视觉写实期过渡。[江苏2019]
下列纠纷中,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申请仲裁的是()
红绛舌的形成机理主要有
提示承兑
某县人民法院审查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依据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
【背景资料】某综合楼建筑与装饰工程位于某城市商业的中心地段,19层,框架结构,筏板基础,建筑面积78000m2,施工现场设有一大型材料堆场。运输道路沿着仓库和堆场进行布置,双车道宽度为6m2。塔式起重机的起重高度、幅度及起重量都满足要求,可使材料
在账户记录中,本期增加数不一定大于本期减少数。()
马克思说:“火药、罗盘针、印刷术——这是预兆资产阶级社会到来的三项伟大发明。”这句话反映出()。
阅读下列材料后分析文化对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影响。某客人在餐厅要一杯啤酒,突然发现杯中有一只苍蝇。法国人:将杯中物倾倒一空;西班牙人:留下钞票不声不想地离去;日本人:将餐厅经理训斥一番;英国人:以绅士态度吩咐侍者:“换一杯啤酒来”;沙特阿拉伯人:将啤酒递
若有下面的函数调用: fun(a+b,3,max(n-1,b)) 则fun的实参个数是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