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

admin2012-07-28  39

问题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 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公吨花生仁,5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港和厦门港签发的两套提单。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问: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银行的拒付是无理的。信用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Shipment from Chinese Port to Singapore in May,Partial shipment prohibited.”即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我方的 500公吨货物分别在福州和厦门装运,且同为“嘉陵”号轮,因此,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要确定运往同一目的地的货物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艘载货船只,是否属于分批装运的问题。根据《UCP500》第40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注明的装运日期不同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由此可见,本案中我方的做法是不属于分批装运的,所以,银行拒绝付款无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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