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请对该规定予以解读和

admin2022-09-19  51

问题 《民法典》第220条第2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请对该规定予以解读和评析。[中财2014年研改编]

选项

答案本法条是关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不动产异议登记,是指登记机构按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将其认为登记簿记载错误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行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是,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第三人也不得主张依照登记的公信力而受到保护。 (2)异议登记的法律效果: ①暂时击破登记簿的公信力。异议登记为真实权利人的利益,通过否定取得人的善意而暂时击破登记簿之公信力的法律效力的。 ②异议登记失效并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物权纠纷案件的实体审理。 (3)异议登记的限制。异议登记虽然可以对真正权利人提供暂时性的保护,同时也给不动产物权交易造成了一种不稳定的状态。为使不动产物权的不稳定状态早日恢复正常,法律必须对异议登记的有效期间作出限制。因此,本条规定,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不动产异议登记失效。申请人在不动产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说明不动产异议登记的申请人不积极行使其权利,为使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到严重的影响,法律规定这时该不动产异议登记即失去其法律效力。 (4)滥用异议登记制度的损害赔偿责任。异议登记可以使登记簿上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提出异议登记的申请时也无须充分证明其权利受到了损害,因此,如果申请人滥用异议登记制度,将可能给登记簿上记载权利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所以,本条规定,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给予真正权利人以保证。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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