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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王某于2004年3月4日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3000元。该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3月4日。到期后,李某只于2005年5月3日向王某讨过一间。2007年7月5日李某向一个律师朋友说起这事儿。其律师朋友告诉他,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了,要不回来了,除非王某同
王某于2004年3月4日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3000元。该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3月4日。到期后,李某只于2005年5月3日向王某讨过一间。2007年7月5日李某向一个律师朋友说起这事儿。其律师朋友告诉他,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了,要不回来了,除非王某同
admin
2009-05-12
21
问题
王某于2004年3月4日从李某处借到人民币3000元。该债务的还款日期为2005年3月4日。到期后,李某只于2005年5月3日向王某讨过一间。2007年7月5日李某向一个律师朋友说起这事儿。其律师朋友告诉他,该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了,要不回来了,除非王某同意还款。李某很着急,其律师朋友遂建议他,要于某为该债务提供保证人,如果王某提供了,则该债务依然有效,李某就依此而行,果然,王某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就提供了张某为保证人。又约定,债务延期2个月,于2007年12月4日到期。但后来,张某知道了此事,就提出抗辩。
选项
A、由于自然债务不能作为保证的对象,故张某的保证无效
B、本案中,自然债务因张某的保证而继续为效
C、保证有效,但保证人张某得主张债务人王某的债务已经过了时效期间的抗辩
D、被保证的债务成为自然债务后,若债务人抛弃了时效期间已经过了的抗辩,则保证人也不得主张
答案
C
解析
保证人有拒绝履行抗辩权,例如时效完成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即使债务人放弃上述权利,保证人也有权提出。本题中张某的保证有效,但自然债务并不因张某的保证而继续有效。且若王某放弃抗辩权,依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第1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张某作为保证人仍有抗辩权。因此,本题应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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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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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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