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赵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

admin2008-05-12  82

问题 张甲、王乙、李丙、赵丁四人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赵丁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普通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赵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钱戊,张甲、王乙同意,但李丙不同意,李丙提出,如果赵丁愿意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意受让。结果钱戊以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李丙于是提出退伙,张甲

选项 A、赵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有效
B、李丙不能退伙
C、李丙应当对钱戊给合伙企业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
D、钱戊应当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

答案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2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因此A说法错误。另外B项的说法是不正确的,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6条,李丙可以退伙,C项显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参见《合伙企业法》第53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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