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admin2019-03-13  28

问题 试论民法的调整对象。

选项

答案根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人们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不同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着不同的特点,分属不同的法律调整,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地位平等的当事人。在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不论当事人是自然人、法人、国家,也不论当事人的地位、身份、经济状况如何,彼此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没有领导和服从的关系,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为财产的支配和流转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它可以分为支配型财产关系和流转型财产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是决定一定的财产利益归谁所有、归谁支配的关系,包括了民法中的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关系。流转型财产关系是反映一定的财产利益移转的状态的关系,在民法中表现为各种债权债务关系。支配型财产关系与流转型财产关系彼此联系,互为作用,支配是流转的起点,有支配权,才能实现流转,而流转的目的和结果,又是形成新的支配关系。因此,支配型财产关系是流转型财产关系的起点和归宿,而流转型财产关系则是支配型财产关系的运动形态。因此,民法学上把物权关系叫做“静态财产关系”,把流转型财产关系叫做“动态财产关系”。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基于人格和身份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具有财产利益内容,而是包含了主体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人格关系包括生命、健康、身体自由、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社会关系。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9LG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民法题库成考专升本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