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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引为知音。甲生有子丙、女丁。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分与丙,将股票、债券及存款留与丁,将其珍藏的《广陵散》赠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甲与乙引为知音。甲生有子丙、女丁。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分与丙,将股票、债券及存款留与丁,将其珍藏的《广陵散》赠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6-01-15
22
问题
甲与乙引为知音。甲生有子丙、女丁。甲生前立下遗嘱,将房产分与丙,将股票、债券及存款留与丁,将其珍藏的《广陵散》赠与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如果乙在知道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视为接受遗赠
B、继承开始后,如果《广陵散》在交付乙之前意外灭失,则乙丧失受遗赠权,无权请求丙丁赔偿
C、如果乙作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后意外死亡,则其继承人无权要求丙丁交付《广陵散》
D、如果乙在继承开始前意外死亡,则其继承人仍然有权要求丙丁交付《广陵散》
答案
B
解析
选项A中,《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接受继承与接受遗赠的表示方法是有区别的:接受继承可以是默示的,而接受遗赠必须是明示的,故选项A错误。
《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题中,《广陵散》为特定物,如果在交付乙之前意外灭失,则乙丧失受遗赠权,因此无权请求丙丁赔偿。选项B正确。
《继承法意见》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选项C中,如果乙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后,享有受遗赠权。其意外死亡,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则其继承人有权要求丙丁交付《广陵散》。选项C错误。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如果乙在继承开始前意外死亡,则其受遗赠权丧失,其继承人无权要求丙丁交付《广陵散》。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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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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