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原告——南京太极客运公司起诉声称:我公司隶属于南京太极电子公司,被告南京市民政局作为我公司的主管局派工作组到我公司行使经理职权,阻挠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阻止我公司正常的企业年检,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和“通

admin2009-07-13  47

问题 一审原告——南京太极客运公司起诉声称:我公司隶属于南京太极电子公司,被告南京市民政局作为我公司的主管局派工作组到我公司行使经理职权,阻挠法定代表人行使经营管理权并阻止我公司正常的企业年检,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和“通知”,判决被告停止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行为。被告——南京市民政局辩称:原告是我局以南京太极电子公司的名义申请开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20张出租客运经营许可证是南京市政府为扶持民政企业无偿划拨给我局,我局拨给原告经营的。因此,我局是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作为原告的政府主管部门,我局有权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规定解聘、委任、招聘厂长;根据原告的章程,我局亦有权任命原告的法定代表人。1997年底南京太极电子公司与原告之间矛盾突出,为制止混乱状态,维护原告的正常经营,我局采取了派驻工作组等措施,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此外,原告于1998年4月22日起诉,我局9号文件1月9日下发,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撤销南京市民政局宁民办(1998)9号文件的决定和宁民办(1998)075号文件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
   南京市民政局上诉称:  (1)太极客运公司是由南京市民政局实际投资并向南京市政府申请了20张出租车营运证以后开办的,太极电子公司是虚设的出资人;  (2)按照太极客运公司的章程规定,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由上诉人任免,太极客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满后,上诉人派临时工作组负责被上诉人的经营管理,是主管部门的正常职责范围,没有侵犯他的合法权益。

选项 A、具体行政行为
B、正当的内部管理行为
C、非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D、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答案B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6FA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