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26日,淮河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向金陵公司赊销商品(未清账信用赊销商品)一批,金额为38万元,当天会计员李阳根据有关发票账单填制了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上标明的会计会录为借:应收账款3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8万元)并登记入账。 20

admin2010-08-23  30

问题 2009年5月26日,淮河公司(小规模纳税人)向金陵公司赊销商品(未清账信用赊销商品)一批,金额为38万元,当天会计员李阳根据有关发票账单填制了转账凭证(该转账凭证上标明的会计会录为借:应收账款38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38万元)并登记入账。
   2009年6月27日,金陵公司交来一张金额为38万元的转账支票。淮河公司会计员李阳收到该支票后,根据总经理的暗示,将该笔款项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工会银行存款账上,计划用于发放职工奖金;同时,填制一张38万元的红字发票,并根据该红字发票进行金陵公司购货退回的账务处理,冲销2009年5月26日公司所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应收账款”。
   要求:根据我国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淮河公司会计员李阳按照总经理暗示虚构退货的账务处理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会计员李阳按总经理暗示伪造会计凭证、隐瞒收入,违反了《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会计法》第9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法》第13条第3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t4qV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