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

admin2012-12-02  32

问题 李某、王某两人互发E-mail协商买卖笔记本电脑一事。2011年7月23日,李某发出邮件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7月24,王某回信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李某于7月26日回复:“可以,8月2日到我这儿来取货付款。”王某于7月28日回信:“同意。”李某于当日收到该7月28日的回信。上述E-mail为李某、王某二人分别在甲地、乙地所发,李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丙地,王某的经常居住地为丁地。8月2日王某到何达处取电脑,发现李某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李某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王某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王某尚未付款。
假设本案中王某是某高校大二学生,缺少资金,李某和王某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王某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李某多次催告土某,土某仍无力支付。则李某(    )。

选项 A、可以解除合同
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王某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C、可以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答案A,B

解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故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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