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起该程序的主体有哪些?(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有权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中国政法2004年研)

admin2014-12-08  36

问题 什么是审判监督程序?有权提起该程序的主体有哪些?(西北政法2007年研)相关试题:有权决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有哪些?(中国政法2004年研)

选项

答案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对案件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补救性的特殊程序,是专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而设置的。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是:(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其审判委员会《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这一规定表明,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权力,应由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共同行使,即院长负责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重新审判。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一规定表明,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统一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都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其他上级人民法院,则只能在其所属的下级人民法院的范围内行使监督职权,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时,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一规定表明:①有权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机关只能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②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错判案件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③人民检察院对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一审法院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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