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豪华客车制造商,乙公司为发动机制造商,长期与甲公司合作。为扩大销路,甲公司请乙公司留意商机,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报酬。2006年1月,乙公司得知运输公司丙公司欲购买4台豪华客车,遂积极向丙公司推荐甲公司生产的豪华客车,并同时将这一消息告知甲公司。最

admin2019-06-18  18

问题 甲公司为豪华客车制造商,乙公司为发动机制造商,长期与甲公司合作。为扩大销路,甲公司请乙公司留意商机,并承诺事成后给予一定报酬。2006年1月,乙公司得知运输公司丙公司欲购买4台豪华客车,遂积极向丙公司推荐甲公司生产的豪华客车,并同时将这一消息告知甲公司。最终,在乙公司的斡旋下,甲公司与丙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签订了豪华客车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则丙公司向甲公司订购其生产的某型号豪华客车4辆,其中2辆应当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之后1个月内交付,另外2辆于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1年后的当日交付,合同价款为每辆客车人民币250万元,客车全部到货后:个月内,丙公司支付全部货款。2006年10月12日,A地与B地之间的高速公路投入正式运营。2006年10月25日,甲公司依约向丙公司交付了2辆豪华客车。2007年10月初,当甲公司准备向丙公司交付另外2辆豪华客车时得知,丙公司目前经营严重恶化,被数名债权人诉至法院。甲公司以前交付的2辆豪华客车也被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公司。经查,丁公司的控股股东就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7年10月12日,丙公司要求甲公司依约交付2辆豪华客车。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针对丙公司转让豪华客车2辆给丁公司的行为,甲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依据是什么?

选项

答案甲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本案中,两辆客车的价款可达500万元,可是丙公司却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即12万元将车出售给丁公司,因而甲公司有权行使债权撤销权,而且,丁公司的控股股东是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意味着丁公司对于丙公司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事实是知道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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