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表明适用UCP 600),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

admin2009-12-01  34

问题 某份即期付款信用证(信用证表明适用UCP 600),规定提交全套海运提单,禁止分批装运,启运港为中国港口,卸货港为美国港口,最迟装运日期为2008年4月10日。受益人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规定于4月1日将一部分货物在上海港装上“胜利”号轮,又于4月5日将剩余货物从黄埔港装上同一轮船,目的港均为美国纽约港。因此,甲公司取得了上海港和黄埔港签发的两套提单。甲公司在交单期内将单据交开证银行要求付款,但是遭到拒付,理由是分批出运。请问,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选项

答案开证行的拒付理由不成立。理由是:根据《UCP600》第31条(b)款的规定,运输单据表面注明货物系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同一路线运输的,即使每套运输单据的装运日期及/或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不同,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本案中,货物尽管是在不同的日期从不同的港口装船,但是装船日期在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装货港在信用证规定的区域内,并且装上了同一条船“胜利”号轮,运往同一目的港美国纽约港,所以不属于分批装运。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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