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一第74题)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下列哪些修改是符合规定的?

admin2018-06-28  25

问题 (2007年卷一第74题)申请人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作的下列哪些修改是符合规定的?

选项 A、申请人在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了喷墨打印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其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于是申清人在答复时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要求保护一种激光打印机
B、原始权利要求书有两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要求保护打气简及其制造方法,存答复笫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申请人为了克服原申请涉及打气筒的权利要求缺乏创造性的缺陷,将权利要求书修改为仅要求保护打气筒的制造方法
C、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某温度范围为0℃~95℃,且说明书中公开了该温度范围内的特定值40℃、60℃和80℃。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该申请的区别仅在于温度范围的不同,对比文件中公开的温度为0℃~100℃。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该申请的权利要求无新颖性,于是申请人将权利要求中该温度范围修改成60℃~80℃
D、在原始说明书中记载的某温度为≥50℃,原始独立权利要求中相应特征表述为50℃以上,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按审查员意见将其修改为大于50℃

答案B,C,D

解析 A.《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3.1“不允许的增加”中规定:“不能允许的增加内容的修改,包括下述几种。(1)将某些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明确认定的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和/或说明书。(2)为使公开的发明清楚或者使权利要求完整而补入不能从原说明书(包括附图)和/或权利要求书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信息。……”又根据《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刮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故选项A错误,不符合题意。
    B.C.D.《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主要包括:通过增加或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或者通过变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类型或主题名称以及其相应的技术特征,来改变该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增加或者删除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修改独立权利要求,使其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划界;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改正其引用关系,或者修改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以清楚地限定该从属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对于上述修改,只要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已清楚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就应该允许。”,并且《专利审查指南2010》2-8-5.2.2.1“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中规定:“允许的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种情形……(2)变更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克服原独立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或者无新颖性或创造性等缺陷。只要变更了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述的技术方案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这种修改就应当被允许。对于含有数值范围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中数值范围的修改,只有在修改后数值范围的两个端值在原说明书和/或权利要求书中已确实记载且修改后的数值范围在原数值范围之内的前提下,才是允许的。例如,……”选项B、C、D是为了消除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缺陷而进行的修改,其未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也没有扩大原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故选项B、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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