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admin2019-03-20  25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甲在任职期间有权单独实施的行为是(    )。

选项 A、与A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
B、转让合伙企业拥有的一间商铺
C、以合伙企业名义为B公司提供担保
D、聘任丁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答案A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应该经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因此只有A选项中的行为可以由甲单独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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