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

admin2018-06-22  33

问题 (2011年)案情: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了一张信用卡,使用该卡从商场购物10余次,金额达3万余元,从未还款。(事实一)
    陈某为求职,要求制作假证的李某为其定制一份本科文凭。双方因价格发生争执,陈某恼羞成怒,长时间勒住李某脖子,致其窒息身亡。(事实二)
    陈某将李某尸体拖人树林,准备逃跑时忽然想到李某身有财物,遂拿走李某手机、现金等物,价值1万余元。(事实三)
    陈某在手机中查到李某丈夫赵某手机号,以李某被绑架为名,发短信要求赵某交20万元“安全费”。由于赵某及时报案,陈某未得逞。(事实四)
    陈某逃至外地。几日后,走投无路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待了上述事实二与事实四。(事实五)
    陈某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将自己担任警察期间查办犯罪活动时掌握的刘某抢劫财物的犯罪线索告诉检察人员,经查证属实。(事实六)
    问题:
对事实四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选项

答案事实四成立敲诈勒索罪(未遂)与诈骗罪(未遂)的竞合。因为陈某的行为同时符合二罪的犯罪构成,属于想象竞合。陈某对赵某实行威胁,意图索取财物未果,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陈某隐瞒李某死亡的事实,意图骗取财物未果,构成诈骗罪(未遂)。由于只有一个行为,故从一重罪论处。

解析 首先要确定事实四描述的情况不构成绑架罪,因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要求行为符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而此时不存在控制人质的事实,所以不可能构成绑架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与《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构成上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思而取得了财物。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而交付财物,敲诈勒索罪要求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认识错误与恐惧心理是存在竞合的可能的。当行为人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而捏造了虚假事实,被害人产生了恐惧的心理,而这种恐惧心理的产生却是来自于错误的认识,那么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就既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即可。但是在事实四的描述中,行为人并没有得逞,所以是按照诈骗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未遂)的想象竞合从一重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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