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王某,跳槽到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乙公司。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和乙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甲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乙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载有甲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文件。庭审中,王某辩称,其从甲公司

admin2009-02-13  27

问题 甲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总工程师王某,跳槽到本地的同业竞争对手乙公司。甲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和乙公司共同侵犯其商业秘密。法院应甲公司申请进行证据保全,从乙公司的技术档案中发现了载有甲公司一系列新产品工艺配方等保密技术信息的软盘文件。庭审中,王某辩称,其从甲公司带至乙公司的这些保密技术信息从未在乙公司使用,乙公司尚未生产这些新产品,故其本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乙公司称其不知道王某带来的材料是属于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知者不怪,故乙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案情,请分析:
   (1)王某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2)乙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的辩称不成立,其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介绍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虽然没有使用,但擅自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也是侵权行为。王某向乙公司擅自披露了甲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2)乙公司的辩称不成立,乙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甲公司主管新产品研发的王某跳槽到乙公司,带来的又是不能直接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有关甲公司一系列新产品的工艺配方等技术信息,作为本地同业竞争对手的乙公司明知或者应知王某的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此情况下仍然从王某处获取甲公司的商业秘密,视为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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