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55题)

admin2015-05-08  32

问题 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二第55题)

选项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他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答案A,B,D

解析 共同犯罪的数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就犯同一罪达成合意。例如,共同决定故意杀人。但是在具体实施中,可能存在各种非典型形态。这些非典型形态也构成共同犯罪。
    (1)原本打算犯同一罪,实行时犯的也是同一罪,但各人分别具有不同的加重情节或者减轻情节。例如,选项A由于二人有犯抢劫罪的共同故意。所以仍然构成抢劫罪的共犯。但是,对甲应该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对乙则适用普通抢劫的法定刑。
    (2)原本打算犯同一罪,但在实行中实行犯超出了共同故意,又犯了别的罪,或者在犯同一罪的过程中发生了转化,变成了别的罪。前者如甲乙共谋盗窃,由甲在外望风,乙入室盗窃。但乙不仅实施了盗窃,还对失主实施了强奸行为。后者如乙入室盗窃时,被失主发现,乙将失主打成重伤,转化成抢劫罪(即选项B)。甲在门外,对此一无所知。这两种情况都叫实行犯过限。对此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两人在相同的犯意内成立共犯,对于超出共同犯意的部分,甲不承担责任。此即部分犯罪共同说。
    (3)原本打算犯同一罪,但在实行中实行犯没有犯预谋的那么重的罪。例如,甲乙共谋杀死丙,由乙负责实施。到了现场,乙刺了丙一刀(伤在胳膊上,有少量出血)后,看丙实在可怜,就动了恻隐之心,收起杀人之念,离开现场。丙构成轻伤。这种情况称为实行不足。实行不足,是指共同犯罪人实施了不能达到共同犯罪所预谋的行为。此时,两人仍然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同犯罪。故,甲乙仍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但甲是犯罪未遂,乙是犯罪中止。
    (4)甲以为乙要犯较重的罪而提供帮助,但乙其实只想犯较轻的罪,但重罪能够包容轻罪。例如,选项C。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在轻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所以,选项C是错误的,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要承担责任。
    选项D考查的是脱离共犯的情况。丁与孙某虽然达成了盗窃的合意,并且实施了帮助行为,但他在犯罪实施前又有效撤回了自己的帮助行为,所以不必为孙某的盗车结果承担责任。
    综上,选项A、B、D正确,选项C错误。
    陷阱点拨:为了大家复习的方便,我们整理了上述四种非典型共同犯罪的处理。其实不用这么复杂。大家掌握:“二人以上的犯罪,只要有不超出共同犯意的部分,就在这部分成立共同犯罪”,即可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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