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单选3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admin2017-03-24  41

问题 (2007年单选35)甲、乙、丙三人合伙开饭店,甲以门面房折价10万元出资,担任店长;乙出现金5万元,负责经营管理;丙以技术出资,作价3万元。三人约定盈余均分,亏损由乙承担。该饭店经营两年后,欠丁6万元。对此债务(    )。

选项 A、甲、乙、丙各承担2万元
B、按约定由乙全部承担
C、甲、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由店长甲全部承担

答案C

解析 《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据此,本题表述中,甲、乙、丙均为合伙人,该三人对饭店欠丁的6万元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选C项。三人承担连带责任,丁有权要求三人中任何一人清偿其6万元债务。可见,不选A项。在合伙协议中,当事人不得约定合伙的债权或债务仅由合伙人中的一人或几人享有或承担,而其他人不享有债权或不承担债务,故不选B、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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