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7-10-30  16

问题 下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主动修改,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申请人可以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B、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主动修改
C、超出修改期限的修改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律不予接受
D、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答案A

解析 《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第8.1节中规定,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审查员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对于超过2个月的修改,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由以上规定可知,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而言,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时机是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对于超出修改期限的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并非一律不予接受,如果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该修改文件可以接受,故C选项错误。对于权利要求S的主动修改,考虑的是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而并未对修改方式进行限定,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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