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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3日晚上,米某和七八个朋友在王府井东来顺吃饭,喝了不少酒后准备离开。米某看到从饭店门前经过一男一女,就问他们几点了。他们称没有表,不知道。米某勃然大怒,上去打了男青年一个耳光,进而跟男女拉扯起来。110民警赶到后,米某高喊“警察来了我也不怕
2006年11月3日晚上,米某和七八个朋友在王府井东来顺吃饭,喝了不少酒后准备离开。米某看到从饭店门前经过一男一女,就问他们几点了。他们称没有表,不知道。米某勃然大怒,上去打了男青年一个耳光,进而跟男女拉扯起来。110民警赶到后,米某高喊“警察来了我也不怕
admin
2014-05-11
26
问题
2006年11月3日晚上,米某和七八个朋友在王府井东来顺吃饭,喝了不少酒后准备离开。米某看到从饭店门前经过一男一女,就问他们几点了。他们称没有表,不知道。米某勃然大怒,上去打了男青年一个耳光,进而跟男女拉扯起来。110民警赶到后,米某高喊“警察来了我也不怕”,冲过去就踹了民警一脚,还回头跑进饭店,从桌子上抄起一锅滚烫的汤向民警泼去,幸亏民警躲闪及时,未被严重烫伤,只是腿部被溅到一些。最后,才被支援的民警制服。问:米某的行为( )。
选项
A、构成寻衅滋事罪
B、构成故意伤害罪
C、构成妨害公务罪
D、构成寻衅滋事罪和妨害公务罪
答案
C
解析
《刑法》第293条第1款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米某打过路男青年一个耳光的行为确属随意殴打他人,但还未达到情节恶劣,不应构成犯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即可。但后来米某在民警到来后,对民警进行辱骂、脚踢,并用滚烫的汤泼洒民警,构成以暴力方法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妨害了公安机关的公务活动,构成了妨害公务罪。选C。此外要注意,米某暴力行为并未使民警受重伤,妨害公务罪因此并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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