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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李四各出资20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在张三使用期间,因为股市行情看涨,张三向善意的王五借款10万元用于炒股,并自行将该车交付给王五设定质押担保并进行登记。不料股市一落千丈,张三所购买的股票已遭停牌。因张三无力还款,王
张三、李四各出资20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在张三使用期间,因为股市行情看涨,张三向善意的王五借款10万元用于炒股,并自行将该车交付给王五设定质押担保并进行登记。不料股市一落千丈,张三所购买的股票已遭停牌。因张三无力还款,王
admin
2013-12-28
24
问题
张三、李四各出资20万元共同购买一辆汽车,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在张三使用期间,因为股市行情看涨,张三向善意的王五借款10万元用于炒股,并自行将该车交付给王五设定质押担保并进行登记。不料股市一落千丈,张三所购买的股票已遭停牌。因张三无力还款,王五欲行使质权,遭李四拒绝,引起纠纷。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选项
A、张三将汽车出质的行为无效
B、王五有权对汽车行使质权
C、李四有权请求张三赔偿损失
D、王五无权对汽车行使质权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中,张三、李四系按份共有汽车,将汽车设定质押属于处分行为,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应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方可。张三仅占50%份额,故无权将该汽车出质。根据《合同法》第51条之规定,无权处分行为属于效力未定行为,可经追认而有效,或经拒绝而无效。本题中,李四拒绝了该出质行为,导致张三的出质行为无效,A选项正确。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质权可以善意取得。本题中,王五为善意第三人,且通过合理的价格,取得了质押财产的占有,王五可依善意取得之规定而取得汽车的质权。故B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张三的行为构成对李四财产所有权的侵害,故李四有权请求张三赔偿损失,C选项正确。本题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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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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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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