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

admin2010-06-20  23

问题 金某是甲公司的小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因其股权份额仅占10%,在5人的董事会中也仅占1席,其意见和建议常被股东会和董事会否决。金某为此十分郁闷,遂向律师请教维权事宜。在金某讲述的下列事项中,金某可以就哪些事项以股东身份对公司提起诉讼?(    )

选项 A、股东会决定: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B、董事会任期届满,但董事长为了继续控制公司,拒绝召开股东会改选董事
C、董事会不顾金某反对制订了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
D、股东会决定: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若无法证明公司经营违法的,其调查费用自行承担

答案A,D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因此,对于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或者章程的,股东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决议无效或撤销该决议。A项决议剥夺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法定权利,无效;C项中决议,制订甲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所以对此不能提起诉讼。D项的决议违反了《公司法》第 55条关于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费用由公司承担的规定,无效。对于A、D项决议,金某都可以起诉。对于B项,金某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不能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第41条规定,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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