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敏因债务纠纷,为了躲避债务,离家出走到外省务丁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8年后因思念家乡回到家中,得知一年前其妻祝延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改嫁张华,刘敏与祝延的9岁女儿刘利已由安丽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用。刘敏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并会得到支持?

admin2013-12-28  30

问题 刘敏因债务纠纷,为了躲避债务,离家出走到外省务丁为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8年后因思念家乡回到家中,得知一年前其妻祝延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并改嫁张华,刘敏与祝延的9岁女儿刘利已由安丽收养,闲置的住房被村办工厂占用。刘敏可以行使以下哪些权利并会得到支持?

选项 A、申请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B、请求法院确认祝延与张华的婚姻关系无效
C、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安丽对刘利的收养关系
D、要求村办工厂归还占有的住房

答案1,8

解析 《民法通则》第24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第25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清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可知A、D项中的所主张的权利有法律依据,应该得到支持;而B、C项中的所主张的权利则与法律相冲突,不能够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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