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的爷爷能否在侦查人员对刘飞进行讯问时在场,请说明理由。 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后,又出现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

admin2014-05-27  27

问题 刘飞的爷爷能否在侦查人员对刘飞进行讯问时在场,请说明理由。
案件移送到人民法院后,又出现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刘飞一案是错误的。刘飞是未成年人,不应公开审理。   刘飞的律师无权提出回避。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回避。   审判长不能决定回避,对审判人员的回避应由院长决定。   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宣判是错误的。宣判应一律公开进行。   将刘飞与万某一起交监狱执行是错误的。刘飞是未成年人,应交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2款规定,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本案中,刘飞属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法律规定此类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此条规定了申请回避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即使律师发现了应当回避的情形,也只能告知和建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权自行申请回避。
  《刑事诉讼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同时,《六机关规定》第8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30条和第31条规定,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员的回避,是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人员的回避不能由审判人员决定。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只能是由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长不能决定任何人员的回避。这与民事诉讼的回避不同,民事诉讼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见民事诉讼法第47条)。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规定,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是将判决的内容向当事人和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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