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初,A公司与B公司先后进行多次关于买卖氧化铝的合同谈判。同月19日,B公司将谈判结果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传真至A公司,确认:“B公司将销售,A公司将购买5万吨氧化铝;价格将根据装运前一个月的伦敦金属交易所平均三月官方价的12%确定。正式的合同

admin2022-09-19  54

问题 2009年11月初,A公司与B公司先后进行多次关于买卖氧化铝的合同谈判。同月19日,B公司将谈判结果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传真至A公司,确认:“B公司将销售,A公司将购买5万吨氧化铝;价格将根据装运前一个月的伦敦金属交易所平均三月官方价的12%确定。正式的合同文本将随后传到。”A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当日即传真回B公司。
    11月20日,B公司将正式的合同文本传真至A公司。
    12月1日,A公司将修改后的合同文本提供给B公司,并希望对方予以确认。
    12月9日,B公司回复要求A公司确认B公司于11月20日提供的合同文本。
    12月11日,B公司表示将不再继续双方之间的交易。
    12月16日,A公司传真确认B公司11月20日所传真的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合同传真至B公司,但B公司传真回复,重申12月11日的立场。后双方对于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诉至人民法院。[中山大学2011年研]
    请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谈谈你对本案合同成立与否的看法。

选项

答案该合同事实上并没有成立,具体分析如下: (1)B公司在2009年11月19日将谈判结果以传真的方式传给A公司,这属于要约;A公司在传真上签字,属于对B公司的要约的承诺。但是在B公司的传真中表明双方之间需要正式的合同文本,A公司的签字也认同了这一点,即合同的成立需要形式要件,但双方并没有签署正式的合同文本,因此,双方的合同并没有成立。 (2)2009年11月20日,B公司将正式合同文本传真给A公司,这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按照《民法典》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但是A公司后来对合同文本进行的变更,不应视为对原要约和承诺的补充,而应视为新的要约。B公司明确提出要求确认之前提出的合同文本,应视为对新的要约的拒绝。以及后来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双方之间的交易,因此,新的要约已经失效。 (3)2009年12月16日,A公司确认B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提出的正式合同,但之前其提出的新的要约属于对原要约和合同的更改,因此,A公司此时的承诺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没有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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