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

admin2014-02-08  22

问题 甲乙丙丁4人组成一个运输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丁为有限合伙人。某日,丁为合伙企业运送石材,路遇法院拍卖房屋,丁想替合伙企业竞买该房,于是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将石材质押给徐某,借得20万元,竞买了房子。徐某的债权若得不到实现,应当向谁主张权利?

选项 A、应当要求丁承担清偿责任
B、应当要求甲、乙、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应当要求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应当要求甲、乙、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答案8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6条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丁作为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第三人徐某相信其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丁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故当徐某的债权得不到实现时,应当由丁及普通合伙人甲、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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