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dmin2015-09-16  34

问题 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C、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
D、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

答案B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29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故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297条规定:“对下列情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处理的案件;(二)婚姻无效、撤销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等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涉及身份关系的内容;(三)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对代表人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四)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受害人对公益诉讼案件的生效裁判。”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298条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故C项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故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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