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个县级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兴建该城市污水处理厂,预计总投资9000万元人民币,给予投资商的回报是允许其按照相关政策收取18年的污水处理费。某合资企业,其股:本构成为:某国有企业52%,外方48%,与该地政府签署了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

admin2012-09-01  34

问题 某地一个县级市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招商引资,兴建该城市污水处理厂,预计总投资9000万元人民币,给予投资商的回报是允许其按照相关政策收取18年的污水处理费。某合资企业,其股:本构成为:某国有企业52%,外方48%,与该地政府签署了该项目的投资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由投资方直接确定材料、设备和施工单位。在确定工程施工项目承包人时,该合资企业邀请了3家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A、B、C进行竞争性谈判。经过三轮报价,最终确定了A为承包人。参与报价的施工企业B认为确定A为承包人的过程不公正,因为三家企业的资质、人员素质、企业实力和社会信誉相近,但最后一轮报价时,A的报价最高;施工企业C在第一轮报价时价格最低,认为该企业用了三轮报价,导致了其在第三轮报价中没能为签约人。这两家企业向该省财政厅进行投诉,要求依据政府采购原则判定A为签约人的谈判结果无效。
该企业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是否正确?B、C的投诉理由是否成立?财政部门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该项目为《招标投标法》界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以该企业采用招标以外方式,如案例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项目承包人违反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本项目为企业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这样,报价人B、C的投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财政部门也不应该受理该类投诉。

解析 招商引资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属于BOT融资建设项目,其建设过程需要遵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国家计委3号令)的规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为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同时该合资企业性质上为中方国有控股,无论从项目性质、企业性质,还是项目投资额来判定,均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故此,不能采用招标以外方式确定项目施工承包人。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iu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