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在村里有住房4间。20世纪90年代初时,黄某老伴去世,黄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杨甲照看其房屋。1998年,杨甲因病去世后,杨甲的弟弟杨乙搬进了杨甲的房屋,同时使用了黄某4间房屋的其中2间。2000年,杨乙将未使用的另外两间房屋出租给刘某

admin2013-12-28  29

问题 黄某在村里有住房4间。20世纪90年代初时,黄某老伴去世,黄某遂前往城里与儿子共同生活,并委托邻居杨甲照看其房屋。1998年,杨甲因病去世后,杨甲的弟弟杨乙搬进了杨甲的房屋,同时使用了黄某4间房屋的其中2间。2000年,杨乙将未使用的另外两间房屋出租给刘某居住,租期为3年,每月收取租金100元。在此期间,杨乙对全部房屋进行了整修和维护,共花费了3000元人民币。2002年,杨乙在做饭时不慎失火,将自己居住的黄某4间房屋中的1间屋烧坏,损失计1000元。2003年10月,租赁期满后,杨乙要收回刘某租住的房屋,遭到了刘某拒绝,理由是房屋本来就不是杨乙的,他无权收回。2004年12月,杨乙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刘某归还房屋。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杨乙对黄某房屋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善意占有
B、杨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C、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房屋,并赔偿黄某房屋被烧毁的损失
D、若黄某归来,杨乙应返还其出租房屋的收入,但应该扣除其整修房屋所花费的费用

答案1,8

解析 本题考点是占有。包括占有的性质和占有人的权利义务。《物权法》第2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有权占有。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房屋所有人黄某是委托杨甲代为照看房屋,而不是杨甲的弟弟杨乙。因此,杨乙的占有为无权占有。杨乙在占有期间,合理使用房屋,并进行了全面整修,没有证据表明其具有恶意,因此应该推定为善意占有,A项正确。《物权法》第256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但是该条第2款又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杨乙起诉时,其返还请求权已经过了除斥期间,不应该得到支持,因此B项错误。《物权法》第262条规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占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C项是错误的。第263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扣除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房屋出租的租金属于房屋的法定孳息,应该返还给所有权人,因此D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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