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必须在指定位置用钢笔或圆珠笔作答,并在指定的位置填写(或填涂)自己的姓名及有关信息。 2.申论考试与一般的写作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请先仔

admin2011-01-09  34

问题 一、注意事项
   1.申论考试必须在指定位置用钢笔或圆珠笔作答,并在指定的位置填写(或填涂)自己的姓名及有关信息。
   2.申论考试与一般的写作考试不同,它是对应考者阅读理解能力、分析能力、提出并解决问题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的综合测试。
   3.请先仔细阅读给定的资料,然后按照后面提出的“作答要求”依次作答。
   4.本卷考试总时限为150分钟,建议阅读给定资料参考时限为40分钟左右,其余时间用于作答。
   5.考试结束铃声一响,请你立即放下笔、将试题和草稿纸交给监考员验收后方可离开考场。

二、给定资料
   1.长期以来。中国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散见于《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未从全局进行细致的统筹规划,食品安全监管远远滞后于食品工业的迅猛发展,从而导致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比如苏丹红事件、阜阳奶粉事件频频出现,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在这样的背景下,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加强监管成为当务之急。
   2007年10月31日,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全文共98条,分为总则、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检验、食品生产经营、食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十章。2007年12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2008年8月进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已经进行了两次审议。
   2008年10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2.食品安全是全世界所关心的热点问题,其他国家也非常重视这方面的管理。
   英国是较早重视食品安全并制定相关法律的国家之一,其体系完善,法律责任严格,监管职责明确,措施具体,形成了立法与监管齐下的管理体系。
   英国从1984年开始分别制定了《食品法》、《食品安全法》、《食品标准法》和《食品卫生法》等,同时还出台了许多专门规定,如《甜品规定》、《食品标签规定》、《肉类制品规定》、《饲料卫生规定》和《食品添加剂规定》等。这些法律法规涵盖所有食品类别,涉及从农田到餐桌整条食物链的各个环节,对食品的监管实行了多管齐下的策略。
   为强化监管,英国政府于1997年成立了食品标准局。该局是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的独立监督机构。食品标准局还设立了特别工作组,由该局首席执行官挂帅,加强对食品链各环节的监控。
   在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一个重要特征是执行食品追溯和召回制度。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地方主管部门可立即调查并确定可能受事故影响的范围、对健康造成危害的程度,通知公众并紧急收回已流通的食品,同时将有关资料送交国家卫生部,以便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安排工作,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俄罗斯并不乏相关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种政府决议及地方规定都对此有详尽而明确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凸显,其中关键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这一局面在2004年开始得到改观。当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对相关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新机构的成立对于集中行政资源、监控食品质量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3.4月26日至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办了食品安全法培训班。来自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40多个省会市及其他较大市的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一百多名同志参加了培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何晔晖出席了开幕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开幕式上讲话。
   李适时指出,食品安全法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体现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的法律。全面、正确地把握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做好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是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的基本保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全面介绍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过程、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她强调,要广泛宣传、认真学习、贯彻实施好食品安全法,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介绍了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的现状及食品安全地方立法需要注意的各方面问题。
   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副司长刘晓霞就《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草案)》的起草情况和主要内容做了全面细致的讲解。
   4.6月1日,《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为配合这部重要法律的施行,我们关注身边的食品安全问题,发现了一些触目惊心的问题。诸如,豆芽用“漂白粉”漂白;鸭子用工业松香来褪毛,还有之前曝光的用“洗虾粉”给虾美容等等。所用的加工手段均为食品生产不允许使用的,因为它们会对人体产生各种毒副作用,比如损害肝肾功能、引起致癌效果等。针对这些伤天害理的行为,我们的监管部门绝对应该“零容忍”,并且在食品安全监管上承担最主要的责任,见到一起扑灭一起,为普通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这也是我们对此问题的基本立场。
   同时,从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的角度,改变我们的一些消费习惯和消费文化,同样至关重要,况且,一项完备的制度,离不开与之相匹配的环境和文化,否则,这项制度终究会沦落为一副“空架子”。
   自从人类进入商品社会以来,买卖成为一种日常现象。在此意义上,顾客的挑选或挑剔,决定了一种商品的销路。那么,我们又是根据什么标准来挑选农产品呢?答案极其简单,由于深受工业文明的熏陶,我们恰是根据工业产品的模式来要求农产品的。
   众所周知,工业产品大多出自机器或流水线,因此它的特点就是整齐规范、色彩鲜艳、质量统一,毋庸置疑,它们也更为符合人类的审美要求。若用这样的标准去衡量农产品,我们显然也就更青睐那些外表匀称、颜色鲜艳的食品。但是在自然情况下,收获的每一粒果实绝无可能做到个个都如此匀称,符合人们的需要,更何况不同于死的工业品,活的农产品还有一个保鲜期的问题。然而,由于已习惯于工业品的整齐匀称,因而,我们不切实际地要求农产品也该符合这样的标准,但是我们却忘记了工业品是人工做出来的,而农产品却是天然长成的,这就决定了后者只能以参差不齐的面貌出现,并且难以避免“歪瓜裂枣”的现象。
   因此,要真正摆脱眼下食品安全的困境,监管是第一位的,但我们尝试改变自己的挑选标准同样重要。一旦公众达成这样的共识,即不再以工业品的标准挑剔农产品,甚至学会对它们说不,那么,商贩们人为的整容修饰也就变得多此一举了。有鉴于此,针对食晶安全中出现的某些特定问题,成熟的消费文化或许更具治本效果。
   5.取消食品免检制、增设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消费者利益受损可要求10倍赔偿……在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不少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这些能保障我们的食品安全吗?”面对新出台的法律,仍有不少网友发出疑问。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张敬礼表示,食品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现实问题之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然而,近几年来,苏丹红事件、PVC保鲜膜事件、孔雀石绿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给我国食品安全敲响了警钟。有专家批评说,十几个婆婆管不好一桌饭。社会上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指责也不少。
   在6月1日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中,国务院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将食品安全提高到了国家管理的高度。这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将走向综合协调和分段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综合协调和分段监管是《食品安全法》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张敬礼说,没有强有力的综合协调,监管部门各自为战,不能形成监管合力,增加行政成本,降低行政效率,导致监管盲区,引发缺位、错位和越位,埋下安全隐患;没有职责分明的分段监管,就不能适应食品安全监管链条长、监管资源多的监管特点,不能有效调动各部门的积极性,难以应对食品安全方面的众多问题,容易造成监管不力。
   与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调整相关,《食品安全法》还对监管责任作出了明确划定。按照《食品安全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统一负责,县级以上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张敬礼告诉记者,这是地方政府负总责和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相辅相成。地方政府负总责是为了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则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分工,依法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强调依法行政,杜绝职能交叉和监管死角。
   “这样既有利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高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责任意识,也有利于保障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相互衔接,贯彻落实各项监管职责,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张敬礼说。
   《食品安全法》还对食品生产者作出了明确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张敬礼说,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制度不仅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也对提高经营者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质,从源头上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在张敬礼看来,《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立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它完善了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它所确立的食品安全监管基本体制和制度,为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用好这部法律是关键。
   张敬礼说,此外,要及时做好现行食品安全法规制度的清理工作,及时修订、废止与《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
   6.从6月1日开始,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这次制定的最大亮点莫过于赔偿力度的增强。根据这部新法规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要求10倍赔偿。
   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事故之所以层出不穷,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和商家的违法成本太低了。此前,我国法律中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属于惩罚性赔偿。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显然。这些赔偿对于经营者而言,其惩罚力度过于轻微,试问又怎能遏制无良商家为逐利而制售不安全食品的行为?
   自三鹿奶粉事件后,《食品安全法》这柄“利剑”迅速出鞘,昭示着完善立法的行动提速,契合了人们呼吁已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将民事赔偿纳入法制轨道,彰显出与时俱进的法制理念,赢得了不少网友的赞许。在“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的国民生态环境之下,《食品安全法》不仅要担当从严监管的角色,更要履行从重处罚的“职责”。
   7.《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尽管新规加大了保护消费者的力度,但记者近日采访发现,消费者想据此维权困难重重。与此同时,商家们也是一肚子牢骚,问题食品如何界定?恶意购买怎么办?十倍赔偿金是否会诱惑“王海”批量出现?
   面对近来不断曝出的问题食品赔付纠纷,业内人士呼吁,有关部门应及早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消费者想维权不易。近日,消费者钟女士遇到了件烦心事:几天前,她在某大卖场买了个西瓜,回家切开后发现,尽管西瓜外表非常新鲜,但内部有半个瓜瓤是烂的。当她致电超市客服时,却被告知“没有办法解决,不能赔偿”。她问,为什么不能将生鲜水果纳入“退一赔十”的范围?
   记者调查发现,类似的问题在无定型包装食品中普遍存在。但厦门的超市卖场大多对“消费者买到腐烂的生鲜食品时怎么办”有明文规定。
   即使是定型包装食品出现了质量问题,消费者也可能讨不回公道。厦门维世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惠指出,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金的前提是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并没有对“明知”的概念做出明确解释。而在实际中经营者恐怕很少会主动承认是“明知”销售的。这显然会增加消费者维权难度。
   此外,中绿食品集团企划总监袁军认为,由于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还未出台,如何鉴定食品过期等安全问题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解读,而消费者一般又不愿意去检验机构开具问题食品鉴定报告,索赔的基础就是动摇的。
   与此同时,厦门的不少商家也是一肚子牢骚。“《食品安全法》出台不到1个月,我们就已经与厦门有关部门‘座谈’了好几次。”家乐福公关部经理林小凤苦笑着说,目前大部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法存在认识误区,绝大多数消费者遇到问题时都直接要求十倍赔偿,其实法规中规定的十倍的赔偿金是最高限额,并不是一定要赔十倍。
   “但新规对最高额赔偿如何认定又没有具体的操作细则,认定时很困难,给超市和消费者增加了不少麻烦。”林小凤说。
   林小凤还有一个担心:不排除一些消费者在十倍赔付的诱惑下,进行故意欺骗、敲诈性索赔。
   “家乐福外地某超市就曾发生这样的事,一顾客买了瓶低温酸奶,购买时并无质量问题,等酸奶过期后该顾客又到超市买一瓶酸奶,之后将过期的酸奶拿来索赔。”林小凤说:由于购物小票等“证据”一应俱全,超市不得不核查所有的供销账目和货物出仓、上架手续,耗费很多人力物力才搞清楚,可超市为此付出的成本又由谁来保障?
   面对近来各地不断曝出的问题食品赔付纠纷,业内人士呼吁。有关监管部门应及早出台《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王惠律师建议:首先,监管部门应明确问题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退一赔十”的操作细则和涵盖范围,有必要将生鲜食品纳入其中。特别对于那些散装食品,可以在标签牌上注明进货日期,让消费者明白消费。
   同时,有关方面还需明确消费者的“损失”究竟是什么。如购买的问题食品引起呕吐、腹泻等医疗问题,简单的十倍赔付连基本的医药费都难以解决,更谈不上补偿消费者其他方面的损失;如出现“三鹿奶粉”事件,“退一赔十”就更谈不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了。
   对于商家担忧的“知假买假”行为,王惠律师认为有关部门应出台法规,对这部分人群作出规定。她告诉记者,新的《食品安全法》里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的主体是“消费者”,而“知假买假”者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但对这部分人究竟该如何界定,现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所以应对这部分人群予以立法,明确规定其权利和义务,以避免故意欺骗、敲诈性索赔事件的发生。
   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迟来的法案对中国来说,有着划时代的意义。美国、日本的食品安全法始于1906年、1947年,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会永远落后于它们。拥有世界一流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中国发展的必然,享受更好的食品安全也是中国民众的基本权利。
   中国现代食品安全体系的落后是现实,根本原因是中国的食品生产业正在向大规模工业化过渡。这之前,绝大多数中国人的食品都生产于自家的炉灶。而现在,工业化的食品链条几乎延伸到了每一个中国家庭,半成品、成品的食品走上了千家万户的餐桌。
   中国食品安全的危机发生在近年,从小作坊到大工厂,食品生产规模的变化也使问题的影响程度更严重。中外媒体的报道揭露了食品造假的大量例子,也使中国食品生产的升级出现了契机。中国奶粉等多个食品行业一度处于全行业危机的悬崖边。外国舆论的压力也在增加着中国的危机感。美国一议员曾嘲笑中国食品监管“仍停滞在19世纪”的声音十分刺耳。食品安全不仅是事关中国民生的问题,也成了事关中国国家形象的问题。
   中国走向世界的过程是一个不断与世界标准接轨的过程,也是中国民众不断享受到世界一流生活水准的过程。食品安全就是一个方面。《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无疑表现了中国政府彻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也是对社会舆论呼吁更安全食品的回应。
   但是,从以往一些涉及大众的法律难以迅速推广来看,《食品安全法》要真正发挥效力,必须提升食品企业的自觉性,同时也必须有媒体和民众的更广泛而深入的参与和监督。《食品安全法》涉及数以十万计的企业,既涉及大企业,也涉及难以计数的食品摊贩,而每一个中国人都是其效力的检验者。
   《食品安全法》不是魔力棒,很难让所有关联者和企业顿然改变消费和生产食品的态度。但《食品安全法》提出的量性指标,对于处理事件的轻重度提供了现实的标准。给执法机构、媒体和民众团体的监督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可能。因此,政府应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将其核心精神传达到全社会,树立起这部法律在民间的权威。
   食品安全事关老百姓的健康,事关国家的发展和社会安定,是万万马虎不得的大事。全面、认真、细致而准确地执行《食品安全法》,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工作,这项工作要做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要彻底改变中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只有靠我们中国人自己来加强监管、解决问题。
   9.期盼已久的《食品安全法》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食品行业协会都担负着重要责任,应当狠抓落实。
   《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者的一系列责任,概括说就是“把好两头、管好过程”,即把好进货关和出货关。管好生产加工过程。落实责任有一条主线,就是要形成文字记录,记录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各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一定的期限。这些文字记录,是企业法人考核每一位员工履行岗位责任的证据,也是政府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企业守法情况的主要证据。有了文字记录,才能实现食品安全的可追溯、可跟踪。没有文字记录,或者记录不符合要求,不足以说明企业是向法律负责的,而足以说明企业缺乏诚信;不足以说明企业加工的食品是安全风险比较小的,而足以说明企业加工的食品安全风险较高。
   生产加工者应当依法提交报告,报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情况,报告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将专门就报告内容进行规范,要求生产加工者报告自查发现的问题,以此作为企业诚信的证据。在企业报告的基础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落实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
   寻求行业协会的支持。建议食品行业协会大力推广HACCP、ISO9000、GMP等各项管理技术,帮助食品生产加工者提高管理水平。
   10.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从食品安全的高度来规范食品领域生产和执法的国家法律。该法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都给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食品安全法》搭建的平台上,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的法律角色,促使企业强化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一直以来监管部门通过培训、宣传等方式来督促企业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意识,但效果并不显著,原因是企业违法成本低。新的《食品安全法》在罚则部分增加了企业违法成本,作为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管理部门,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应首先从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入手,严格落实生产许可证吊销条件。其次,在准入过程中进一步完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的备案制度,特别是对新申请获批的添加剂及其检测方法备案。完善备案制度,一方面可以使监管工作处于主动,另一方面可以强化企业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最后,还应加强监督抽查质量安全指标不合格企业的信息公布制度。目前国家及各地质量监督部门都会在官方网站上公布监督抽查合格率及相关企业名单,但由于该类网站对于普通百姓来讲使用普及率较低,为了督促企业增加危机意识,应在如超市或发行量较大的报纸等媒体上公布不合格企业名单,并积极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群众发挥群体监督的作用,从而促进企业增强第一责任人意识。
   11.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法规规定任何食品添加剂目录外的都将不能用,任何食品都不能免检,权益受损消费者可以要求10倍赔偿。
   食品免检制在一定范围内起到过积极的意义,能够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但它的缺陷不可低估,一些企业获得免检后,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难免出现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局面。规定任何食品不得实施免检,无疑在法律上为食品安全提供了一道“防火墙”。但是“防火墙”是否进行适时的监控还得靠人。
   食品安全法涉及的主体较为广泛,它的贯彻落实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当其冲的是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安全质量负有直接的主要的责任。这个环节少出问题,百姓食品消费环境就能彻底改善。食品安全法实施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考虑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前最迫切的是严防违规违法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和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形成的污染,保证卖给消费者的是安全健康的食品。
   透过以往的安全事故可以发现,尽管问题直接出在食品生产领域,但要害是一些地方政府监管不力,执法不严。如果监管部门能尽职尽责地监督食品生产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办事,不法分子就不敢像近年来一系列严重食品安全事故中那样为了利润而肆意损坏人民的健康。这也正是当前群众意见最大的一个问题。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最重要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切实负起责任,以秉公执法、严格执法来维护人民的健康和国家法律尊严。坚决杜绝以人民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地方经济增长的现象。对那些以身试法的生产经营者,要坚决依法打击。确保百姓买得放心,吃得安心。
   作为食品安全法保障对象的广大消费者,理性消费也很重要。以往的大量案件表明,贪图便宜、跟风消费是食品安全的大敌。在日常消费活动中,消费者应牢固树立质量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认真了解食品安全法,对照一些法律规定学习一些必要的、简便易行的食品安全检验办法,拒绝购买和食用不安全食品。
   法律的意义在于有效执行。只有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监管者共同努力,使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食品安全法才能拥有鲜活的生命力,食品安全才能得到切实保障。
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符合给定资料的内容,对符合的选项,在括号内打“√”;对不符合的选项,在括号内打“×”,对于你认为不符合的选项,分别说明理由。字数不超过200字。
   A.《食品安全法》的施行是为了切实保证食品安全,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法》颁布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食品安全法》的颁布能够完全解决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  )
   B.《食品安全法》新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商家欢迎。(  )
   C.《食品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从食品安全的高度来规范食品领域生产和执法的国家法律。该法对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对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法律责任都给出了具体规定,同时也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原则。(  )
   D.《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对照法律规定安排生产经营活动,充分考虑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当前最迫切的是任务是积极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群众发挥群体监督的作用。(  )

选项

答案A.(×)要更好地解决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问题,只有法律是不够的,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B.(×)观点片面,目前《食品安全法》对问题食品的界定还不明确,同时某些消费者进行故意欺骗、敲诈性索赔也让许多商家心存担忧。 C.(√) D.(×)根据材料,当前最迫切的任务是严防违规违法使用食品添加物质和包装、运输、销售等环节形成的污染。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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