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晓艳诉陈桂宾离婚一案。审判员杨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晓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

admin2022-04-29  29

问题 根据下列案情材料,按照《法律文书写作》教材中的要求,拟写一份民事调解书。
 20××年×月××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张晓艳诉陈桂宾离婚一案。审判员杨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原告张晓艳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结婚,婚后感情尚可,生育一子一女。后来夫妻感情恶化,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请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被告陈桂宾未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年订婚,同年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争吵打闹,导致感情破裂。同时查明:原、被告共有夫妻财产平房五间;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法官依法对案件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桂宾离婚。二、婚生子陈晓飞(5岁)由被告抚养;婚生女陈晓红(3岁)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自各负担;三、夫妻共有财产平房五间,三间归原告所有,两问归被告所有。四、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万五千元。五、家庭承包耕地六亩,由被告耕种。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负担。××县人民法院于20××年×月××日制作了案号为(20××)×民初字第××号的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如下:原告张晓艳,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被告陈桂宾,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
 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

选项

答案          ××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民初字第××号  原告:张晓艳,女,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  被告:陈桂宾,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乡××村村民。  本院于20××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晓艳诉被告陈桂宾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立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案由:离婚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晓艳与被告陈桂宾离婚。  二、婚生子陈晓飞(5岁)由被告陈桂宾抚养;婚生女陈晓红(3岁)由原告张晓艳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承担。  三、夫妻的共有财产分配如下:五间平房中,三间归原告所有,两间归被告所有。  四、夫妻共同债务三万元,原、被告各自负担一万五千元。  五、家庭承包的耕地六亩,由被告耕种。  本案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签收该调解协议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立军                         二○××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g7a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