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admin2007-04-02  29

问题 专利申请文件有以下哪些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并且通知申请人?

选项 A、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
B、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
C、说明书使用日文撰写
D、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说明书摘要

答案A,C

解析 对于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形,《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有明确规定,《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三章2.2又进行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其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明确指出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利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即:(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无附图)和权利要求书的,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的;(二)未使用中文的;(三)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等要求);(四)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五)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有关专利申请主体资格及有关代理的规定);(六)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不明确或者难以确定的。很明显,C选项和A选项分别属于上述第(二)项和第(六)项的情形,故A、C选项正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述的“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的”情形也会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但该情形包含两个方面,一是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是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地址。这两方面在表述上是以“及”字联结,表明两者必须同时出现,缺一不可。因此仅仅是“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的地址”并不能构成不予受理的情形,故B选项错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明确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缺少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实用新型缺少附图)的会导致专利申请不被受理,其中并没有包括“缺少说明书摘要”的情形。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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