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

admin2016-06-04  17

问题 甲地板厂(以下简称“甲厂”)生产实木地板,2015年8月发生下列业务:
  (1)外购一批实木素板并支付运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素板金额50万元、税额8.5万元,取得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运费金额1万元、税额0.11万元。
  (2)甲厂将外购素板40%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当月对外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金额40万元、税额6.8万元。
  (3)受乙地板厂(以下简称“乙厂”)委托加工一批A型实木地板,双方约定由甲厂提供素板,乙厂支付加工费,甲厂将剩余的外购实木素板全部投入加工,当月将加工完毕的实木地板交付乙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收取材料费金额30.6万元、加工费5万元,甲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其他相关资料: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为5%。)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1)判断甲厂和乙厂是否为关联企业并说明理由。
  (2)计算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
  (3)判断业务(3)是否为消费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业务并说明理由。
  (4)指出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计税依据确定方法及数额。
  (5)计算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2015年)

选项

答案(1)甲厂与乙厂属于关联企业。根据规定企业相互间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就属于关联企业。本题中“甲厂直接持有乙厂30%股份”,所以双方属于关联企业。 (2)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在计算消费税时准予按生产领用量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款。业务(2)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40 × 5%一50×40%×5%=1(万元)。 (3)不属于。税法中规定的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是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在本业务中,乙厂是委托方,甲厂是受托方,由于是甲厂提供的主要材料,所以不能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业务处理。 (4)业务(3)的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是甲厂,应按照甲厂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处理,计税依据为甲厂当月销售同类A型实木地板的销售价格。其计税依据=40÷40%×60%=60(万元)。 (5)业务(3)应缴纳的消费税税额=60×5%一50×60%×5%=1.5(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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