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请分

admin2018-05-30  29

问题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请分析:
    (1)本条中所说的“条件”有何特点?
    (2)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的规定?

选项

答案(1)本条中的“条件”具有以下特点: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商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2)本条第2款的意思是:附条件的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促成条件成就或恶意阻碍条件成就,而应听任事物的自然发展。否则,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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