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6题)

admin2021-05-31  25

问题 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46题)

选项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答案D

解析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A选项中“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错误,乙是侵权人。
B选项中“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错误,乙将甲烫伤的原因在于“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说明丽都酒店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是本案的被告,而不是第三人。   
C选项中“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错误,两者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D选项中“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符合《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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