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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dmin
2018-04-20
28
问题
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的办理,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4年卷二第96题)
选项
A、在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
B、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C、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可将黄某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
D、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均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
答案
B
解析
A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9条规定:“对于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1)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2)根据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3)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
(4)具有悔罪表现。”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1款、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据此可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时,均不需要必须达成刑事和解。故A项中,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必须达成刑事和解的说法错误。A选项错误。
B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4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矫治和教育:
(1)完成戒瘾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的处遇措施;
(2)向社区或者公益团体提供公益劳动;
(3)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的活动;
(4)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5)接受相关教育;
(6)遵守其他保护被害人安全以及预防再犯的禁止性规定。”
同时《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7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的案件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等,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确有悔罪表现,当事人双方自愿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切实履行或者经被害人同意并提供有效担保,符合刑法第37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故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时,可要求他们向赵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此说法正确。
C项:《刑事诉讼法》第272条第1款规定:“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在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内,检察院应对黄某监督考察,而不是移交有关机构监督考察。故C项错误。
D项:《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6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当对相关记录予以封存。具体程序参照本规定第62条至第65条规定办理。”故检察院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应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予以封存。但是,检察院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需要予以封存。所以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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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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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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