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伏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

admin2018-04-16  5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伏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南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本案中,合伙协议并未对继承人的继承作出约定,同时,“丙同意,乙不同意”,故甲的儿子不能成为合伙人。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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