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 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其

admin2009-09-26  30

问题 甲与乙(17岁)系某中学初三学生, 2008年7月23日,甲由于看乙不顺眼,便邀约本班同学丙殴打乙。当晚20时许,甲与丙在学校教学楼二楼厕所处拦住乙,并且用脚踢打乙;同时,甲用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将乙左腰部刺伤。乙的损失经鉴定系暴力锐器刺击腹部致其结肠穿孔,其损失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十级。在本案的处理过程中,下列哪些说法不正确?

选项 A、公安机关在本案的侦查过程中,对甲进行讯问、对乙进行询问时,可以通知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B、甲和乙的法定代理人都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
C、如果本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甲和乙均可不到庭
D、本案既可能通过公诉的方式处理,也可能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如果通过自诉的方式处理本案,甲和乙可以和解,法院也可以对本案进行调解

答案A,B,C,D

解析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56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0、17条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故 A项错误。本案中,甲是被告人,乙是被害人,甲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独立的上诉权,但是,乙的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没有上诉权。故B项错误。本案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被害人乙可以不到庭但是甲必须到庭,故C项错误。D项如果通过自诉方式来处理的话,由于本案属于公诉转自诉的案件,依据《刑诉解释》第203条规定,法院不可以调解,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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