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用餐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挂出失物招领启事,过了两个月未寻到失主,餐厅老板遂将手机赠与该餐厅员工李某。李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机被偷走,后发现该手机被赵某以300元的低价从小偷手里买下。则该手机的所有权人属于( )。

admin2017-02-20  26

问题 郑某用餐时丢失手机一部,餐厅挂出失物招领启事,过了两个月未寻到失主,餐厅老板遂将手机赠与该餐厅员工李某。李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手机被偷走,后发现该手机被赵某以300元的低价从小偷手里买下。则该手机的所有权人属于(     )。

选项 A、郑某
B、餐厅老板
C、李某
D、赵某

答案A

解析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本条规定,餐厅拾得手机后,应当返还权利人,如果寻找不到权利人,应将手机送交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而不能因找不到失主就将手机据为已有。餐厅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李某自然也不能基于赠与取得手机的所有权。该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只有善意取得才能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赵某通过不合理低价从小偷手里买到手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故不能取得手机的所有权。本题正确答案为A。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Tf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政法题库地方公务员分类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