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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卷一/2008年第16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卷一/2008年第16题)
admin
2017-06-13
32
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下列哪一项职务可由特区非永久性居民担任?(卷一/2008年第16题)
选项
A、行政长官
B、政府主要官员
C、立法会议员
D、法院法官
答案
D
解析
本题要求考生准确掌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行政人员、立法会议员和法官的任职条件,并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加以区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选项A错误,应予排除。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十五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因此选项B也错误,也应予排除。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67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因此,选项C也错误。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90条第1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第9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在香港任职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均可留用……”这也就意味着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以外的法官可以由非永久性居民担任,因此D为正确选项。《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8条第2款规定:“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这说明在澳门,除终审法院院长之外的法官可以由非永久性居民担任。本题对法条的考查相当细致,对考生提出了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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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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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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