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一座大桥工程已经该地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交通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编制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招标人决定对本项目的投资人进行BOT招标。为赶工期,政府出面决定对本项目先行进行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在分别书面答复投标人各自的提

admin2011-01-25  40

问题     某地一座大桥工程已经该地人民政府批准列入市交通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编制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招标人决定对本项目的投资人进行BOT招标。为赶工期,政府出面决定对本项目先行进行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在分别书面答复投标人各自的提问后,招标人组织各投标人进行了施工现场考察。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日,招标人将其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书面通知各投标人。
  [问题]
   指出本案招标过程中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给出改进的建议。

选项

答案(1)在本案实施招标工程中有以下不妥之处: 1)项目尚处于BOT招商阶段,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运营管理或实质的招标人未确定,说明项目法人、项目所需资金或资金来源尚未落实,不具备进行施工招标的条件,不能组织该项目施工招标。 2)政府出面进行工程施工招标不妥,因为政府的职责是监督与协调,不能替代项目法人的地位组织具体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招标组织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①招标人不应分别以书面答复各投标人的质疑;②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lO日向各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不符合法律规定。 (2)改进建议。 1)针对本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先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在投资人确定、项目法人组建、资金来源已落实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再由项目法人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等招标组织工作。 2)现场考察一般应安排在投标预备会议之前进行,因为投标人对施工现场条件和设计可能提出疑问和澄清;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招标人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而不是分别书面答复投标人各自的提问。 3)《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仵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迟于这一时限发出变更招标文件的通知,招标人应将原定的投标截止期相应顺延,以符合法律规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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