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月4日,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乙联合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小轿车的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营业部××牌小轿车100辆,单价为每辆12万元,总货款为1200万元,于当年2月28日交货。还约定,甲营业部给付定金40万元汇至丙贸易公司账户。合同订立后,甲营业部

admin2012-05-15  31

问题 1997年2月4日,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乙联合贸易公司签订了购销小轿车的合同,约定乙公司供给甲营业部××牌小轿车100辆,单价为每辆12万元,总货款为1200万元,于当年2月28日交货。还约定,甲营业部给付定金40万元汇至丙贸易公司账户。合同订立后,甲营业部即依约汇去定金40万元,但乙公司却未能依约交付小轿车,经催索,丙公司退还20万元,尚欠20万元未退。甲营业部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受诉法院查明,乙公司系由丙公司和丁公司联营组建。当初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营业登记,但后因发现该公司无场地、无资金、无固定经营人员而被依法取缔,且其原营业执照中也无经营小轿车的项目。
   受诉法院认为:乙公司无经营小轿车的行为能力,它与甲运输贸易营业部签订的购销小轿车合同是无效合同。乙公司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且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与丙公司、丁公司达成协议:丙公司返还甲运输贸易营业部20万元(尚欠的预付款),丁公司偿付甲运输贸易营业部上述20万元的银行贷款的利息。
   请问:1.乙公司是不是法人?原因是什么?
   2.人民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选项

答案1.乙公司不是法人。不具备法人成立的条件,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乙公司明显不具备上述条件。 2.乙公司持有的只是“营业执照”,而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所以,它不具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此情况下,它所欠下的债务应该由它的上级单位承担。退一步说,即使乙公司持有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它有法人身份,但由于它既无场所、资金,也无固定经营人员,显然是采用欺骗手段得到“公司法人”资格,其组建者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所以,乙公司所欠的债务,丙公司和丁公司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sJLG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民法题库成考专升本分类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