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6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20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dmin2021-12-14  19

问题 甲向乙借款60万元,甲的朋友丙、丁二人先后以自己的轿车为乙的债权设定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但都未与乙约定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及顺序,两辆轿车价值均为20万元。若甲到期未履行债务,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选项 A、乙应先就丙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丁的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B、乙不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
C、乙可以就任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再就另一轿车行使抵押权弥补不足
D、乙可同时就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各实现任意比例债权

答案C,D

解析 共同抵押的问题,《物权法》和《担保法》都没有规定,《担保法解释》第75条第2款作了规定,“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本题中,抵押物所有人丙丁二人均未就各自的轿车与主债权人乙约定担保债权份额和顺序,所以乙可以就其中任何一辆轿车或者两辆轿车行使抵押权,也就是说,每一辆轿车都担保乙的债权的全部,乙可以任意选择。因此,选项AB错误,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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